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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飞:西方传播法立法基石——思想市场理论评析 [原创 2008-05-02 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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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传播法的法哲学基础——“思想市场理论”探析

吴飞

(浙江大学 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8

[  ]  在西方的传媒理论和传播法哲学中,“思想市场”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理论思想。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大法官霍姆斯1919年在亚伯拉姆诉合众国(Abrams v. United staes)一案中的反对意见中提出来的,这一思想在西方的哲学思想传统中颇有渊源。进入20世纪后,该理论受到了严厉的挑战,一种“市场失灵”理论模式应运而生。不过自由主义仍然顽强地坚持着自己的理论传统。

[关键词]  思想市场;理性;市场失灵;社会责任论

 

 

思想市场理论(marketplace of ideas),是西方思想传统中影响深远并广为人们所接受的一种理论。在西方思想市场理论是一种“显学”[[1]],一直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美国学者阿伦·迪莱克特甚至认为表达自由是“自由放任仍受到尊重的仅有领域” [[2]],在国内也广为传播。但是,思想市场理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它有什么缺陷和不足?我们应该如何回应这一理论体系?这一理论对于已经纳入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传播法建设来说,其参考意义有哪些?目前国内学者鲜有论述,本文即就此展开分析。

一、 思想市场理论探源

1644年,英国政治家约翰·密尔顿在其著名的《论出版自由》的演讲中指出:“让我有自由来认识、发抒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3]],而这自由则是一切伟大智慧的乳母。密尔顿认为出版许可制度破坏学术、窒息真理,阻挠了最有价值的商品——真理的输入。密尔顿主张让真理“和虚伪交手吧。谁又看见过真理在放胆地交手时吃过败仗呢?她的驳斥就是最好的和最可靠的压制”[3](P46)。密尔顿的理论是奠定在人类理性基础上的,即注重意志自由和个人判断原则的优先性,让所有想说的人都能表达自己的思想。密尔顿的观点可以视为思想市场理论的雏形。

1859年,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出版了《论自由》一书,进一步发展了思想市场理论。密尔认为,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是一种“特殊罪恶”,因为“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4] ]在密尔看来,任何言论,不管它是真理还是谬误,亦不论它是不是部分真理或者部分的谬误,都有助于人类追求真理,因而都必须允许其自由的表达,而不得进行限制。所以他指出:“对于一个意见,因其在各种机会的竞斗中未被驳倒故假定其为真确,这是一回事;为了不许对它驳辩而假定其真确性,这是另一回事:二者之间是有绝大区别的。”[4]20密尔还指出:“如果不把需要得到答复的反驳说出来,它们又怎能得到答复呢?如果反驳者没有机会表明答复是未能令人满意的,又怎能知道答复是令人满意的呢?即使公众不必要,至少要去解答难题的哲学家和神学家总必要使自己熟习于那些难题,并且必须在其最令人困惑的形式之下来认识它们;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非把它们自由地陈述出来并置于它们所容有的最有利的光亮之下不可。”[4]40密尔认为,在缺乏讨论的情况之下,不仅意见的根据被忘掉了,就是意见的意义本身也常常被忘掉了。

密尔与密尔顿思想中相同的是他们都相信人类的理性的能力,相信真理与谬误的对抗中,真理必将胜出。因此,他们都反对对言论出版自由和思想自由的限制,因为这种限制将会导致真理隐而不彰;相反,在一个言论自由的社会里,真理必会愈辩愈明。但他们的思想存在一定的差异,即密尔是从权利的角度来立论的,在密尔那里,表达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而密尔顿所关心的是真理,因此,他关心的是少数社会精英的知识分子的言论自由,而没有从人权的角度来思考这一问题。

密尔顿和密尔的思想奠定了现代思想市场理论和类似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自我修正过程”的概念,并且直接地影响了后来美国等国家的司法实践。1919年在亚伯拉姆诉合众国(Abrams v. United staes)一案中,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在其著名的反对意见中,赋予了“思想市场”理论以新的生命。他指出:国会的“人们……坚信:他们所期望的至善,惟有通过思想的自由交流(Free Trade)才比较容易获得;也就是说,对某种思想是否是真理的最佳检验方法,就是将其置于自由竞争的市场上,让大众决定是否要接受该思想为一真理。”[[5]]显然,霍姆斯的观念不是横空出世之物,而是西方自由主义思想的必然延伸。他的理论与密尔的观念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

霍姆斯之后,又有许多学者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强化了“思想市场”理论。如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n)说:“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都与经济市场的发展极其相似”,“正如现代的汽车是货物自由市场产物一样,现代物理学是思想市场的产物”[[6]]。在现实中,市场机制经常受到它的对立面诸如政府干预、中央计划一类因素的侵扰,同样,“科学知识的发展也受到了政府干预的许多影响”,弗里德曼警告说:“由政府对科学进行中央计划会给科学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危险。”[6]30)他指出:“在思想市场上,只有当讲者与听者双方都能获利时,交易才会发生。同样,交易要想圆满完成,通常要求意见的分歧。很少有什么经历比与一个在一切方面都有着完全相同的看法的人进行交流更为乏味的了——尽管在一切方面意见完全一致这种概念明显地只是一种不存在的、理想的模式。我们中甚至没有谁能与自己完全一致。”[[7]]这事实上暗示出思想市场存在的前提是多样性的思想与多元化的观念的存在。如果只有一种思想、一种观念,那是没有交易的必要的。

波普尔(Karl Popper)的证伪主义科学哲学理论是把科学讨论会当作思想市场的。在他看来,关心同类问题的科学家,大家共同组成一个市场,每一位参与者都向这个市场投放自己的产出,又都从这个市场取得自己的权益。某人就问题尝试性地提出一个解答(理论1),其余人可以无拘无束充分自由地对其进行批判讨论、责疑问难、验证反驳。其结果,或者理论1被改良,或者它被推翻,无论何种情况,都将促使新的理论出现,因此知识得以增长,思想得以丰富,市场得以繁荣。波普尔认为: “真理不是呈现的;也不容易得到。探索真理至少需要:(1)想象力;(2)试错;(3)通过(1)(2)和批判的讨论;逐渐地发现我们的偏见。”[[8]]波普尔所谓的科学讨论与我们所指的思想市场,其本质在于行为者都有批判理性主义的精神,一如在商品市场上,每个行为者都有经济理性主义的精神一样。在批判理性主义的光照下,思想市场上的交易行为,即思想者互相之间自由的批判讨论,最能推动思想意见的生产和发展。

归纳起来,“思想市场理论”大致包括下列基本含义:其一,自由和表达自由是人的天赋权利,人民有知情的权利和知情的自由;其二,人是理性的,能够判别真伪和是非,应当让人民在“思想市场”上发表和接触各种思想,人们能够凭借理性在真实和虚假的各种意见之间做出判断和选择,真理也可以在各种思想的公开竞争中自我完善,最终战胜谬误,而为人民接受;其三,在自由竞争思想市场中,何种意见得到多数人的支持,那么这种意见就是国家政策的基础,这正是民主政治“多数统治”理论;其四,传媒业应成为不受政府干预的独立企业,按照自由经济原则,在公开的市场上参与自由竞争,其兴衰成败取决于社会和公众的信任与支持的程度,如美国法国威廉·O·道格拉斯所说:“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另当别论;它们超越了政府管辖权力,不受像工厂、贫民区、公寓、石油生产及诸如此类的管理方式的管制”[2]41;其五,表达自由是寻求真理、保障人民权利的最好办法。通过不受政府干涉而自由发表的意见,人民可以了解关于国家事务的全部情况,监督政府的行为,防止政府损害人民的利益。不少人认为“思想市场具有激励和传播双重作用”[[9]]

二、 “思想市场”理论评析

为什么人们会同意在商品市场上政府可以进行适当的管制,而不同意政府在思想市场上的管制行为呢?著名经济学家罗纳德·哈里·科斯(R.Coase)认为部分的原因是“思想市场中的信念不具备商品自由交易价值中的信念的同样根基” 。他引用了迪莱克特的一句话说:“自由市场作为组织社会精神生活所必需的方法,早在其作为组织社会经济生活的必需方法而得到提倡之前就已受到推崇。自由交流思想的优越性在承认商品和劳务在竞争性市场中自发交换的好处之前就已被认识。”[2]241美国著名法学家理查德&S226;波斯纳认为,在一个高度竞争的市场中,“思想是一种被大量生产的有用的商品”[9]871。波斯纳虽然认为思想市场的真理性概念并没有为宪法保护这种特殊市场提供必要而充分的理由,不过他认为从经济学上考虑,可能有两个方面可以为表达自由提供经济学基础。

第一,对表达自由(主要是政治言论)的管制会造成这样一种危险性,即“破坏民主程序,从而导致最大危险的垄断——政府权利垄断” [9]871

美国宪法一直力图避免政府权力的垄断,采取三权分立的政策。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分权的目的在于防止国家强制力的垄断化,因为“这种垄断的潜在成本比任何领域的垄断成本要高得多” [9]809。如果对表达自由进行管制,那么第一条修正案的思想自由市场模式将受到质疑。市场理论建立在这样一种理性的假定上:负责决策的明智公民寻求并授权管理自由社会。但是,在对表达自由集中控制的时代,市场理论几乎没有赖以存在的基础了。

对一些人来说,表达自由是寻求真理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特别是政治真理。约翰·密尔顿、密尔、霍姆斯莫不如此。现在,对这一原则的精辟解释认为,政府必须允许对话继续下去,不管这一对话多么有害。只有在社会秩序受到明显威胁时,才准许政府惩罚讲话人。这表明对表达自由的态度根本取决于所表达的内容对社会所造成的外在成本与外在收益的比较,而不是高度垄断的政府权利。

第二,对表达自由的管制“造成了信息市场的脆弱” [9]871。因为对某一言论创设财产权既是困难的又是相当无用的,所以要在纯思想领域创设财产权是不可行的,这样从经济上来讲就不会有激励作用。一方面,新信息生产者由于不具有该信息的财产权,所以在市场中收回其价值是困难的,只有通过给予信息的生产者以垄断权(财产权),该生产者就有一种强有力的刺激去发现新信息。但是,事实上这种激励是不存在的,同时政府对表达自由的管制又增加了信息生产的成本,所以信息产品生产不足,市场是很脆弱的。如果大众思想在市场中是一种对有价值但不受欢迎的思想的替代品,这样,“政府对不受欢迎的思想所施加的任何成本都可能导致大量其他思想对他的严重替代” [9]872

波斯纳认为,实际上,“有价值的”和“不受欢迎的”这两个概念的同时使用表明,存在着这样—类思想,它的收益几乎全部是外在的。因此,我们有经济学上的理由担心,表达自由的实现会“遭到冷遇” [9]872。因为思想市场具有外在性,一种思想的表达或是宣传都会有外在成本和外在收益两方面,但是对个人而言,由于思想的财产权是不可创设,所以个人价值微乎其微,而每一个有理性的人都会遵循投入与产出比合理的原则,所以个人不会对此进行大量的投资,由此造成信息的生产不足。

目前,学界对思想的自由市场理论的诘难主要是从两方面入手的。

一是认为该理论的科学性不足。美国学者埃德温·贝克分析道:古典的思想市场理论是建立在如下几个关键的假设基础上的[[10]]

其一,真理必须是“客观的”或者是“可发现的”。真理可以在在辩论和讨论中使谬误黯然失色;

其二,人们具有正确地洞察真理或真实的能力;

其三,真理的发现是令人满意的,因为真理为行为提供了更好的基础,能使人类受益。

 

贝克认为以上这些假设基本上站不住脚。[10] p974-981

首先,真理不是客观的。事实表明,对真理的选择更多地是出于一种实用主义或价值的考虑。这一点得到了波斯纳的支持,波斯纳指出:“作为一种实践,决定思想的‘真理性’的就是这种市场,而不是某些最终真实性。”[9]73因为当我们说某种思想(例如,地球环绕太阳转)是真实的,并不是因为它在实际上是真实的(谁知道?),而是因为全部或大多数有见识的消费者已接受(“购买”)了它。他认为,这种实用主义的真理概念对压制思想和禁止这种思想的传播是起到妨碍作用的,因为没有人拥有最终真实性的渠道。如果令人反感的思想是可以强制地排斥的,我们拥有的这种真理就可能在扭曲的竞争过程中得到伪造。其次,人并不总是理性的。如前所述,思想市场理论的基础之一,就是人的理性的能力。

那么,什么是理性呢?《辞海》对理性的解释是:(1)一般指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或思维活动。(2)在西方哲学中,各种哲学学派对理性有不同的理解:1)唯理论片面地认为理性是最可靠的知识源泉。2)斯多葛把理性当做神的属性和人的本性。3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和空想社会主义者以合乎自然合乎人性(亦即合乎本阶级的利益和要求)的为理性,以这种理性作为衡量一切现在事物的惟一标准,其目的是想建立理性和永恒正义的王国,即资产阶级王国。4)在德国古典哲学中,同知性相对。《现代汉语辞典》比《辞海》多出一条解释:从理智上控制行为的能力。著名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对“理性行为”的定义是:“在确定性情况下,理性行为有两种主要的探讨方式。第一种方式强调内在的一致性:行为的理性须符合这一要求,即来自于不同子集的各种选择应以一种有说服力、成体系的方式相互对应(通常被解释为偏好,x y较受偏好或xy无差异)。第二种方式,是以对追求自身利益的推断来表示的。”[10]73

但人常常不是理性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性包含着理性与非理性两个方面。雨果亦认为,人是二元的,有兽性的一面,也有人性、灵性的一面。培根、休谟都怀疑和贬低理性的意义,强调情感与直觉等非理性的作用。现代非理性主义哲学思潮得到了相当大的发展,认为作为主体的人是个别的、不可重复的,人的非理性成分,诸如意志、情绪、直觉、本能被特别强调,并认为人的非理性因素对于人具有决定的作用

贝克分析说,人之无理性或无法充满理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第一,人们对问题、对社会的理解是基于信息输入的形式和量、人们处理信息的机制以及人们的利益和经历;第二,市场机会的不平等使意见的辩论无法公正地进行;第三,由于大众传媒在改变人们现存的观念常常是无效的,因此,即使每个人的平等的信息输入,也将会出现支持现状的偏见;第四,持不同意见者的观点最不可能被媒介展示。因此,在现有的条件下,人们不会对言论的力量或思想市场的运作存有多大的信心。

二是认为,思想自由市场理论还存在一个现实的可能性问题。理想的大众传媒应具备一个重要功能,这便是“提供一个交换评论与批评的场所”[[11]]。默多克(Rupert Murdoch)认为,市场竞争是保证新闻与广播自由的最基本的条件,可以把这种自由理解为不受国家干预的自由。[[12]]以市场为导向的媒体,可以把个人从由国家支持的传统观念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竞争可以使任何企业自由地进入思想市场,个人可以自由地选择听、读或看。因此,“以市场为导向的媒体既能满足大众的需求,又能满足少数人的需求,摆脱官僚主义对电视、广播和新闻的束缚”[12](P48)。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教授Meyer也认为,市场导向能提供读者和观众比过去更好的服务,他认为市场是一种民主化的机制,不但使购买者有更多选择,并在媒介市场产生自然淘汰,适者生存。[[13]]其结果是市场导向下的传媒政策,将会真正形成一种自由的“思想市场”。情况真的如此简单吗?

我们知道,自由市场必须以市场的完全竞争为前提才能展开,而事实上,完全竞争的市场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这种市场结构模型不过是理论研究建构的观念性产物。[[14]]对思想市场而言,竞争的不完全性是相当明显的,随着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时期,大众传播媒体业呈现出集中化、独占化、系列化的特点。而在一个寡占的市场中,自由竞争的程度相当有限,多元的意见市场也甚少出现。在“利润极大化”的原则下,业者以“收视率”和“发行量”为追逐对象,不惜以公共利益为祭品;他们又用夸大渲染、捕风捉影的手法来“制造”新闻,以情绪化、耸动性的口气与字眼来“炒作”公共议题。另一方面,业者也追求“成本极小化”,因此用简单、标准化或“互相观摩”的方式来制作节目,或购买廉价的影带,然后一而再、再而三地反复地播出。这种市场主导的新闻理念 “是基于找出或制造出一种消费者的需要或渴求”,并“能独一无二地满足这种需要或渴求”[[15]]。这时,广大、多元的民意,就只能做沉默的大多数了。因为,公众对积极主动收集信息没有兴趣也无能为力,普通公众的意见是没有机会表达的。据“公平准确报道”组织的调查,媒体受访者中几乎见不到来自于和平、环保、消费或劳工组织的代表。而广告商给了钱,媒体就必须为他服务。电视网播放戏剧《纽伦堡审判》时,按一家燃气公司的要求,描述纳粹战争罪行的毒气室时不能使用“gas”这个词,因它与煤气是同一个词;当汽车工业界20世纪70年代向国会施压要求通过安装安全带和防撞气囊的法规时,《纽约时报》的出版商要求编辑要代表工业界的利益,因为否则“会影响广告收入”;大量杂志避免从健康角度谈吸烟的危害,就是怕失去从烟草公司得到的收入。[[16]]操纵舆论的最有力形式就是大众传媒,它不仅不扮演思想市场的角色,而且扮演意见倾销市场的角色。

因此,有学者认为“大众传媒作为意见市场始终只是一个理想,从来没有成为现实”[[17]],“思想市场”只是一个虚构的神话[[18]]。因报道水门案而声名大噪的美国记者卡尔·本斯坦(Carl Bernstein)曾严辞批评:市场导向的新闻事业在创造一种“白痴文化”。柏克利加州大学教授巴格蒂金(Bagdikian)也说:新闻走往“市场导向”,不在发挥告知作用,而是汇集受众卖给广告商,最后是大媒体获胜,公众是最大输家。英国传播学者马奈尔(McNair)也指出:市场导向改变了新闻规范社会的功能,商业压力或市场力量渗入新闻领域,导致娱乐化资讯的出现。娱乐化资讯出现的最大问题是:“为追求最小公倍数而出卖新闻的严谨和深度,资讯形式转变为一种叫卖的商品,媒体想尽办法以市场手段促销,连BBC也未能幸免。”[13]

事实上,即便没有政治寡头和媒介大亨的把持,即便没有利益集团和商业利益的干预,传统大众传媒提供给受众的言论空间也是极为有限的。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技术处理的局限性,以及对言论发表者文字表达能力、逻辑能力的要求,等等,这些就像最细密的筛子,过滤了大多数的受众意见。[12](P63)由此可见,在现实中,我们根本上就不能期望市场导向下的传媒政策能够提供一下真正的思想市场。“不受限制的竞争,不一定就能够保证生产者自由进入市场。在通常情况下,市场是不可以竞争的。” [12](P63)对此,列宁曾深刻地揭示道:“在以金钱势力为基础的社会中,在广大劳动者一贫如洗而一小撮富人过着寄生生活的社会中,不可能有实际的和真正的‘自由’。作先生,你能离开你们的资产阶级出版家而自由吗?你们能离开那些要求你做诲淫的小说和图画,用卖淫来‘补充’‘神圣’舞台艺术的资产阶级公众而自由吗?……资产阶级的作家、画家和女演员的自由,不过是他们依赖钱袋、依赖收买和依赖豢养的一种假面具(或一种伪装)罢了。”[[19]]

还有学者认为,即使“思想市场”能够形成,但这一理论带来的可能并非是福,而是祸。因为“‘思想市场’哲学令政府与私权之间失去均衡,这使得政府即便对‘市场’中是非颠倒、真相扭曲的情形也无法出言干涉。提倡在‘开放和没有规范的交换思想的市场中’避开任何政府介入,这样的哲学存在着极大缺陷。言论毕竟会导致伤害,‘思想市场’理论令政府无力保护个体,使其免受此种伤害。”[[20]]

三、 市场失灵理论模型

正是由于古典的思想市场理论存在一些不能令人满意的地方,一些学者提出了市场失灵理论模型(The Market Failure Model)。[]持此论者认为,由于传播途径的集中、垄断以及小大型的、通常是分散的、贫穷的利益集团的有组织参与的困难,使得思想市场理论已推动了其应有的功能,因而需要政府进行适当的干预,以改善思想市场的功能。[10]981他们相信,在国家与市场之间,是可能存在着独立而自主的公共空间的。这个领域关乎未来民主政治的运作,因为不同的思想与论述都可以在此交汇与交流。大众传播媒体(特别是广播电视)应该是其中的重要机制,也应该致力于开拓这个空间。因此,他们提交的方案之一就是无线广电媒体应朝向公共化,即逐步独立于政治与商业利益的宰制。

我们知道,在传统的思想市场理论中,政府的角色是不干预。这一观念是根据达尔文的进化论学说,大前提是经过自由竞争后,最好的意见会出现,并成为胜利者。杰罗姆·巴伦(Jerome A. Barron)教授认为,一个具有自我纠偏能力的“思想市场”是对观念传播与交流过程的浪漫而不切实际的描述。他指出:“在思想的传播与交流中存在着力量的失衡,这正如经济中的力量不均一样。承认后者而否定前者的想法不啻为堂吉诃德式的狂想。思想市场的前提是,保障表达的权利等于提供表达的权利。但是现代传媒业已经破坏了这一平衡。从现实的角度看待第一修正案,就要求我们必须承认如果自由表达的权利仅凭大众传媒业管理者的宽容才能得以实现,那么它未免有些过于脆弱了。”[ [21]]因此,巴伦倡导人们应该具有接近使用媒介权。他的批评可以算做是对“市场”动作的检讨,当然其根本目的是在找寻“思想市场”理论的不足之处并加以修正。

以马歇尔为代表的传统的自由市场经济理论认为,只有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工具进行各种经济活动,才能使整个经济取得最高效率。无论是在产品市场还是在生产要素市场,价格和市场竞争都会精确地反映商品的稀缺程度和资源在现在和将来的价值,从而引导生产、投资和消费,达到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而任何政府对经济的干预都会造成价格信号的扭曲,从而影响对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22]]哈耶克就反对任何类型的政府干预,包括政府的福利政策[],认为政府干预有可能导致“奴役之路”。哈耶克指出,在私人的领域(a private sphere)中人们可以完全不受强制地做他想做的事情他写道:“自由预设了个人具有某种确获保障的私域,亦预设了他的生活环境中存有一组情境是他人所不能干涉的。”[[23]]市场失灵理论是建立在新自由主义理念的基础上的。以格林(Thomas HillGreen)、霍布森(John Hobson)、霍布豪斯(Leonard Hobhouse)、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等人为代表的所谓新自由主义或社会自由主义则放弃了对经济的放任主义立场,主张国家积极干预经济的运作,并力主阶级合作和社会改良,增加对于劳动者的福利待遇。贝克仔细分析了所谓的市场失灵理论模型,并总结了这一理论的四种主张:一是纠正意见的市场失灵,达到可能不限制任何人的表达自由的程度;二是保证所有的观点能充分地但不必平等的进入思想市场;三是保证所有的观点平等地进入思想市场;四是保证所有的人的平等进入的途径。[11]981

科斯针对传统的思想市场理论所持有的观念——认为第一修正案有关条文的意思主要是要保护这些活动的自由,禁止政府对“思想市场”的管制——提出了异议。他认为,“知识分子表现出一种褒思想市场贬商品市场的倾向”,“这种态度是失偏颇的”[2]241 “思想市场是知识分子经营他的行业的市场,“自负使知识分子夸大了他自己的市场的重要性[2](P242)科斯不相信商品市场与思想市场的区分是有根据的。这两个市场之间没有根本的差异,在制定与其有关的公共政策时,我们同样必须考虑到这一点。 [2]242按照科斯的意思,如果说政府有权管制商品市场,那么政府也就同样有权管制思想市场。统观科斯的论述,不难看出:他所讲的思想市场,乃是思想工作者(知识分子)在商品市场的范围里面从事自己的行业,其产出和供应乃是思想的商品形态。思想市场只是众多商品市场中的一种,书刊与服装的区别,就像服装与肥皂的区别一样;在公共政策面前,哪一种市场都不应享有特权,思想市场也不例外。

既然思想也是一种大量生产的商品,那么思想市场也遵循一定的经济规律。这可以解释在思想市场应该存在不同的或是竞争性的观点时,为什么要对表达自由进行政府管制,这在经济学上是可以找到其经济支持。在市场中,两种以上竞争性思想的交流都会有成本的发生,有时这种交换成本远远高于它们所带来的外在收益甚至造成社会危害,而市场本身却对此无能为力,对这种无效的市场行为政府只能发挥其经济职能以促进效率,保持社会的稳定。以煽动性言论为例,当一群人发表要暴动的煽动性言论时,在思想市场中竞争性社团会设法对前面的观点进行反驳,但是两种思想的交锋既需要时间又需要人力物力的大量投入,同时一般看来这种煽动性言论与行动之间的间隙太短而不可能使竞争性的观点在思想市场中立足,也就是说市场的自发调节还未发生作用,言论与行动已经合而为一,这时就出现表达自由的市场失灵,此时就需要政府对言论自由进行必要的管制,这样才会减少表达自由由于市场失灵造成的外在成本,以期促进公平、保持稳定。

显然,市场失灵理论为政府对表达自由的干预提供了合法性的基础,对此,不少学者深表不安。贝克就认为“思想市场失灵理论的观点是无效的、危险的”,因为“对市场失灵的矫治要求有一套标准来指导政府干预,如果规定充分的接近权是目标,那么对‘充分性’缺乏相应标准会逐渐破坏政府管理的合法性。因为政府在决定接近权是否充分时已经意味着它对市场中发生问题的判断。或者更直接一点说,就是允许政府来判断真伪。如果第一修正案的目的之一是要保障那些不受欢迎的观点,胜过那些已经广为接受的观点,那么允许政府来决定接近的充分程度将会使得第一修正案的本末倒置。”[10] p986-987这也就从根本上背离了自由的真义。所以不少学者,如奥地利经济学家米塞斯、哈耶克等人就强调市场机制调节经济的完善性,反对国家的直接干预。

不过,政府干预是否总是与“思想市场”理论格格不入呢?在有关电子媒介的个案里,政府的干预在某些方面与这一思想市场理论倒是不谋而合的。例如,政府要求广播公司向参与竞选的政治候选人提供同等的时间。在“红狮广播公司诉联邦通信委员会案”[[24]]中,美国最高法院支持了联邦通信委员会的“公平理论”及其“人身攻击约束规则”,裁定其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非难。

与“市场失灵”理论呼应的是社会责任论。1947年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发表《自由而负责的新闻事业》的报告,指出新闻界正处于危险之中。理由是:(1)报刊对于一般人的重要性,随其发展为大众传播媒介而与日俱增,但也因此养活了一般人通过报刊表达自己意见的比例;(2)少数掌握大众传播媒体的人,不能为社会提供足够的服务;(3)报刊的行为常为社会所谴责,可能导致管理过严和控制。[[25]]为此,必须要树立消费者主权的市场理念,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接近利用大众传播媒体的权利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反论权。这一原则在美国1969Red Lion Broadcast v. FCC一案得到确立,该案指出:“维护播放言论自由利益的是全体人民。具有优越地位的是视听者权利,而不是广播电视台的权利”[[26]];其次为维护大众传播媒体作为思想市场的特殊地位,还要保障大众传播媒体的独立、自主和多元化。社会责任对于思想市场理论的回应更多在于道德伦理层面,这是与市场失灵理论不同的地方,社会责任论期望媒体的自律,以解决媒体的自我放任中出现的种种危机。

四、基本结论

前文我们对思想市场理论作了一个粗略的分析。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给我们如下几方面的思考:

一)在思想传播领域,确实会存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问题,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不过,我认为,相对于政府控制下的思想传播和一个自由开放的思想市场来说,后者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来说,仍然是一种更好的选择。

美国学者凯斯·R·孙斯坦(Cass R. Sunstein[]说:“根据市场的比喻,第一修正案要求——至少作为一种假设——有一个不受限制的言论自由经济市场。政府必须尊重供求和需要的力量。至少,它对言论内容的规范不能只为了将言论市场朝着自由喜欢的方向推进。当然,它必须对观点保护中立。主张市场论的一个核心是,讨论言论自由的时候,最好的选择是不要相信政府。调整活动的背后极可能隐藏非法动机。”[[27]]凯斯·R·孙斯坦的观点是值得尊重的。我们知道,市场经济中各种相互对立和联系的力量在经历一段时间的运动后,会呈现出一个相对稳定的平衡状态,虽然因为垄断、公共物品选择失当和外部影响等等因素的存在会打破了这一平衡,从而导致市场失灵现象。但我认为如果以此这理由,来赋予政府更大的权力来干预思想市场,那将会更危险。因为,政府部门也会像私人部门那样,他们也不能完全掌握有关部门的信息,出于各种政治(例如竞选连任的考虑等)或其他原因的考虑,政府部门的决策也会出现所谓“公共失灵”或“政府失灵”。何况,政治家、官僚和政府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而进行各种决策的,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和政府的权威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让这样的人来确定政府干预的标准自然是相当危险的。

当然,与美国政府不同的是,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的政府官员努力以“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民执政。我们的党也一再强调,我们的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而且党除了人民利益外毫无私利。这就是我们的党和政府对社会事务进行干预(当然包括思想领域)的合法性基础。我相信我们的党和政府是出于人民的利益执政的,也相信各种政策法规的目的是旨在保障我国公民的自由的。但即令如此,也不能说,我们的党和政府就具有无限的干预的权力,毕竟历史已经证明,我们党和政府也会犯错误,也存在“政府失灵”的情况,“文革”时期党和政府权力的失控就是最好的证据。所以,我们的党和政府对社会事务的干预的权力也应该受到其他社会权力的监督,毕竟任何有能力促进自由的机构同样能摧毁自由。

二)偏向于市场的选择并不是彻底放弃政府的适当调控。事实上,就算是坚定的放任自由主义者如哈耶克,也不会反对政府对部分信息传播的控制,比如诽谤他人名誉权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信息的控制。诚如凯斯·R·孙斯坦所言:“那些认可市场模式的人并不认为政府不得进行任何调整。当然,政府可以设立基本的财产和合同规则;正是这些规则使得市场得以运行。还应当允许政府避免市场失灵,尤其是避免垄断和垄断行为。只要结构调整对内容保持中立,以确保市场竞争,那么就是可以接受的。”他进而指出:“大多数接受市场模式的人都承认,政府应当对各种经过明确界定、可以控制的言论范畴进行调整,比如淫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言论、诽谤等。”[27]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新闻管制要走法制化的道路。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制,是一个自治社会必需的遵守的统一规范,也唯有在一个明晰的、以保护人人自由为宗旨的法制体制下,社会才能协调发展。毕竟政府对新闻信息与思想领域的管制,对于表达自由理论来说都是一种严重的挑战。因此,一个完善的法治国家里对思想观念的公开表达实施管制就必须有充分、合理的法理依据。任何限制性规定必须在具体实施上“有法可依”,可表达与不能表达之间需有明确的规定。而且所有的这些法规都必须是有利于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是通过合法的程序制订的、出发点是为保护人民的自由权利的。

三)消减“市场失灵”还有一个有效的补充方式,即信息传播者的自律。法律确实是保障社会正常运转最有效的方式,但防止社会中个人和组织的失范,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机制,那就是伦理道德规范。自律就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和组织依照伦理道德规范进行自我监督的体现。事实上,一些媒体已经自觉地从其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自己雇员的管理。2003331,美国全国广播公司和《国家地理杂志》同时宣布,解除与著名战地记者彼得·阿内特的合约。因为阿内特接受伊拉克国电视的采访的做法是错误的,尤其在当前的战争时期,他在采访中谈论自己的观点与看法,是非常错误的。事后阿内特也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我国学者认为:当新闻从业人员所要发表的个人观点与他所在媒介的观点不一致的时候,他应该事先告知他所供职的机构,如果他所在的机构不同意他发表自己的观点,那么他可以作出选择,要么不说,要么辞职后以个人的身份发表意见,这样就不会发生因违反所供职媒介的规定而被解聘的事情了。

所以我相信,要解决市场失灵最有效的方法是信息传播的通畅和思想观点自由交流。对于思想领域,如果我们需要一种制约的力量,我认为应该是更多地交给社会道德、公众舆论以及职业伦理。譬如说大众传播领域,我们就应该加强道德力量的建设,培养新闻传播界以完善的职业伦理规范来进行自律。如果我们相信政府可以做得更好,我们为什么不能相信新闻传播界同样可以做得很好呢?一项调查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以上的观点,这一调查表明在市场主导下的美国新闻界,公众服务角色并没有被抛弃,反而这一理念受到了一些职业记者协会高度重视,这些记者协会代表着在主要媒介工作的记者们。[[28]]有些优秀的职业记者因为不愿意违背职业良心会选择辞职来表示反抗。调查显示,大部分印刷媒体的新闻从业者认为新闻职业的责任就是调查政府的声明和主张(66.7%的人说这点非常重要),并迅速告知公众(68.6%)。认为自己的职责是最大可能地吸引受众或娱乐受众的新闻从业者相当少,各占20.2%14%[29]

 



[]根据经济学原理,每个人都为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从事经济活动,通过价格的协调(竞争)实现了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化。这就是市场机制可以实现经济效率的观点。但是,在现实世界的市场经济中价格的自发调节(市场竞争)有时不能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这就是经济学家所说的市场失灵。广义的市场失灵包括无效率、不公平、不稳定三个主要方面,相应地,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也包括三个主要方面:增进效率、促进公平、保持稳定。

[]据杜维明先生介绍,1966年哈耶克到台湾,曾痛骂台湾的福利政策 (当时杜维明担任哈耶克的翻译 )。见《国际儒学联合会简报》1988年第34期之《李慎之、杜维明对谈录》。

 

[]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the Pree)是一个私人团体,于194212月,由《时代》杂志创办人鲁斯捐赠21.5万美元,在芝加哥大学成立,以芝加哥大学校长哈欣斯(Robert Hutxhins)为主席,成员为哈佛大学、耶鲁大学等高校的一流的政治学、法学、社会学和人类学的教授。此外也有一些外籍教授,如我国的胡适博士就参加了该委员会的活动。

 

[]凯斯·R·孙斯坦是当今美国法学界非常活跃的一位人物。执教于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曾任美国司法部长顾问。



[[1] ][]林子仪.论接近使用媒介权[J].新闻学研究. 1991,( 45):4.

[[2] ]转引自罗纳德·哈里·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1990.241.

[[3] ][]密尔顿.论出版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45.

[[4]] []约翰·密尔.论自由. 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17.

[[5] ]Terry Eastland,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 The Supreme Court: The Defining Cases,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Inc. 2000, p9. or see: T. Barton CarterMarc A. FranklinJay B. Wright: The First Amendment and the Fourth Estate, Foundation Press, 1985, 46.

[[6]]米尔顿·弗里德曼,罗斯·弗里德曼.自由选择.商务印书馆,1982.30.

[[7]] Milton Friedmann.经济学中的价值判断,http://mylaw.myrice.com/sixiang/sixiang0032-friedman.htm

[[8]] []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502.

[[9]] []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